昨问今答职工不辞而别 单位不可置之不理王景龙 春林 胜秋
宋女士问: 我单位有一名工人,干了不到一年就不辞而别了,一直没办理离职手续。因无事情需要交接,也无档案转移等问题,所以他没找单位,单位也没找他。最近听说,他已在外地重新就业。对这类不辞而别的工人,单位应如何处理,是不是可以不声不响地就此了结?本报释疑: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法合同第五十条的规定来办——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且,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得保存两年备查。 对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无事需要交接,单位也无档案转移等情况,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的发生,用人单位也不可置之不理,仍应走职工离职程序。职工不辞而别超过一定期限了,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